|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宝香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376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295号 |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15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宝香给付原告韩伯龙26000元为清,具体履行方式为:被告王宝香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韩伯龙6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伯龙1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韩伯龙10000元,无论哪一期未按时给付,原告韩伯龙均可按总案款26000元减去已给付款项的所剩余款项加上3000元的违约金作为执行标的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其他问题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韩伯龙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