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22民初1298号 |
案号 |
(2018)豫0422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丽萍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广茹、王跃借款300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年利率24%清偿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二、被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姬广茹、王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林丽萍、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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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17180732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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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卫东区黄楝树小区10号楼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