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1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3229号 |
案号 |
(2017)豫0411执1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6月30日下欠原告王琦借款本金8568937元及利息3024900元,共计11593837元,愿自2017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王琦每月人民币100万元,下余借款本息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一次逾期,视为全部逾期;如逾期,被告愿支付王琦借款本金8568937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王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91363元,减半收取4568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681.5元,被告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时间 |
2017-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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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海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17180732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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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卫东区黄楝树小区10号楼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