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忠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7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5547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37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天翔租金55000元、违约金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254元,合计66254元。二、被告朱忠良对被告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82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992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忠良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家港市永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忠良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10 |
发布时间 |
2017-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