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00********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民终1083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于2019年7月1日前腾空、搬离坐落于日照市东港区望海路南、正阳路西的涉案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给付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3 452元和房屋占有使用费49 753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上共计153 205元,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于2019年9月27日前支付4万元,于2019年11月27日前支付4万元,剩余73 205元及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 082元,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以上各笔款项支付至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名称及开户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70000201110000016)。如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未按上述约定腾房或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数额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 277元,减半收取2 639元,由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 557元,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负担1 0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 277元,减半收取2 639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与你同行书店负担。四、被上诉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基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