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4********2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84民初606号 |
案号 |
(2019)冀0684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平晓东、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亚辉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自2015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宋章田、崔香云在抵押物(高碑店市团结东路高碑店市房权证团结东路字第9809506号房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