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1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源商初字第630号 |
案号 |
(2016)鲁0323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沂源县誉鑫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 300 000元。二、被告沂源县誉鑫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13219.05元(截止到2015年7月20日)。三、被告沂源县誉鑫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自2015年7月21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日止)。四、被告刘宣英、王焕成、沂源县民瑞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王娣对上述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宣英、王焕成、沂源县民瑞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光大商贸有限公司、王娣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沂源县誉鑫果蔬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998元,保全费2 086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10-26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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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雪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2358193947X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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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西路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