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4********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3民初1743号 |
案号 |
(2018)鄂1003执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州市钜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张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芦亿支付欠款639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以73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2016年12月24日起的利息以63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芦亿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