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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1********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2民初10925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20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棚飞、刘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代被告赵志刚支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银行贷款余款(以该支行电脑系统显示二原告还款日的所剩贷款数额为准);二、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被告赵志刚于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办理本案所涉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三、被告赵志刚于上述第二项义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将本案所涉房屋过户至原告陈棚飞、刘惠名下,届时,原告陈棚飞、刘惠应予以协助;四、被告赵志刚于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棚飞、刘惠多支付款项(以工商金水支行电脑系统显示还款日的所剩贷款数额减去30.5万元);五、被告赵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棚飞、刘惠违约金5万元;六、驳回原告陈棚飞、刘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二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赵志刚负担11300元。保全费4295元,由被告赵志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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