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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志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6********2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24民初2377号
案号
(2018)冀0324执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卢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卢龙县鑫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艳娇借款及利息95580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8元,减半收取6679元,由被告卢龙县鑫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时间
2018-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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