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志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6********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324民初2377号 |
案号 |
(2018)冀0324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卢龙县鑫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艳娇借款及利息95580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8元,减半收取6679元,由被告卢龙县鑫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范志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