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03民初4012号 |
案号 |
(2020)皖1503执恢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思胜自愿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世纪新门窗厂工程款390000元,此款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0月4日前支付170000元,2018年9月24日之前支付170000元;二、被告安徽恒实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350000元门窗款承担连带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聂思胜于2017年10月4日逾期不能按约支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世纪新门窗厂有权按照390000元全额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江宏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667945301Q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集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