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云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1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4521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6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业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价款49269元。二、冯云岗就上述第一项无锡业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江阴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所负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0元(江阴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业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冯云岗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鑫鹏铝业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