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02执1238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恢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按约承担应付利息、费用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5日为利息2350531.25元、复利154548.33元);二、被告尤善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秀兰对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以被告江苏鑫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张郭镇赵万村戴张线南侧的房产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他项权证:兴抵自第20120614-5号村镇房屋抵押权证;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兴他项(2012)第082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49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3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83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行号:103312820114;④账号:2011010400588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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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尤善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92341048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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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