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3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1152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路北区联益居家建材经营部偿还工程款853万元及利息93.0739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清偿部分即85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母春杰、魏兴元、姚金山、李志坤对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唐山市路北区联益居家建材经营部其余诉讼请求。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920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北区联益居家建材经营部负担124879元,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母春杰、魏兴元、姚金山、李志坤负担8504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由被告负担的案件诉讼费由六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洪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005632462747 |
登记机关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唐山市路南区天昱金元1号楼1单元13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