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4执510号 |
案号 |
(2018)皖0824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水华、杨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操来珠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1万元、已结算利息7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本金额201万元参照月利率2%标准计付利息);二、被告潜山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潜山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余水华、杨丽娜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部分的百分之三十范围内向原告操来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操来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80元,由原告操来珠负担2880元,由被告余水华、杨丽娜、潜山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由被告潜山县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余水华、杨丽娜、潜山县瑞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时间 |
2018-04-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