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少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81********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226民初1159号、(2020)粤12民终1182号 |
案号 |
(2020)粤1226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少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县恒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二、被告刘少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县恒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少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县恒裕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元;四、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宝信幼儿园对被告刘少武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8.77元,由被告刘少武、肇庆市端州区宝信幼儿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