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9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391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50208600287】。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36076.09元;二、被告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鸿基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赛科龙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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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葛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000698445377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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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花城路西段鸿基新天地商业财富中心16-D1-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