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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观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01********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606民初958号
案号
(2018)鄂0606执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芳、李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自芳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并自2014年10月20日起以29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向原告徐自芳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70元,由被告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1-29
发布时间
2018-05-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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