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观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0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606民初958号 |
案号 |
(2018)鄂0606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樊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芳、李观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自芳偿还借款本金294万元,并自2014年10月20日起以29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向原告徐自芳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70元,由被告李芳、李观祥、襄阳巨高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