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2********4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1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0812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魏凡贞、王西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5月11日利息78542.23元(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从2018年5月12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魏凡臣、魏勇对于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在担保的债权最高额3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魏凡臣、魏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魏凡贞、王西兰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魏凡贞、王西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