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23民初2935号 |
案号 |
(2019)鲁0923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建兴偿还原告姜涛借款18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董建兴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泰安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提供担保的府东名座的11套房产(网签号分别为:东预备字2016第00005098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1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2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3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5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6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7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8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09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10号、东预备字2016第00005111号)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姜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811270101421002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00元,由原告姜涛负担1040元,被告董建兴负担32,360元,被告泰安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府东名座的11套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鲁0923执10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82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圣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06920078786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北首圣地国际公寓A座22层6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