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03********0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广民初字第1861号 |
案号 |
(2018)冀1003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廊坊市朗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萃生祥担保有限公司、杨万江、样雪亮的银行存款624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马海明所有的廊坊市和平路银泉里1-1-603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29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