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1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04民初941号 |
案号 |
(2018)辽0404执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0.25元;二、驳回原告陆焕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9元,由原告陆焕全承担2312元,被告抚顺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6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文利苏文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00661221732D |
登记机关 |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隆达花园7号406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