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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5********7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5民初255号
案号
(2018)冀02执12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立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刘艳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王立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510元,由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 024元,被告刘艳丽负连带责任;原告负担48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6-20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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