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5********7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5民初255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12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立民人民币20万元,被告刘艳丽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王立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510元,由被告唐山鼎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 024元,被告刘艳丽负连带责任;原告负担486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时间 |
2018-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