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琳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1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04民初2987号 |
案号 |
(2017)冀0104执32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17844767.03元、利息212783.3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以欠付本金17844767.0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付,复利以欠付利息212783.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均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王琳洁、张冰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河北瑞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抵押的衡水市中华南大街281号泰一尚城1幢2单元31层31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205921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王琳洁、张冰晔、河北瑞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衡水衡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7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1174元,被告衡林衡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琳洁、张冰晔、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瑞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2617元,其中河北瑞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上述抵押财产价值为限。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时间 |
2017-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