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400********0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1002民初1674号 |
案号 |
(2018)鄂1002执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万年、汪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玲借款本金人民币210200元;二、被告万年、汪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玲截止2014年3月24日尚欠的借款利息79694.83元;三、被告万年、汪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玲借款本金210200元的利息(以210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四、被告万年、汪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五、被告北京锋润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年、汪华峰、北京锋润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