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02民初3354号 |
案号 |
(2020)皖1802执1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同清、宋秀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借款本金4834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7.81265%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5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189%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284.85元);二、被告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何水利、梅学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845元,由被告宋秀玉、刘同清、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何水利、梅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秀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8025578111342 |
登记机关 |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安国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