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8********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1195号 |
案号 |
(2018)冀1102执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金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书祥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2016年1月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郭飞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飞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衡水金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书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54元,由被告衡水金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飞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