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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2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2民初1727号
案号
(2020)皖1522执18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俊芳借款本金85000元,月利率按2%标准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本金以90000元为基数主算利息;自2019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本金以85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另付原结算利息24000元。第一份借据借款本息合计243463元。二、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俊芳借款本金135000元,月利率按2%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本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本金以14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9年14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本金以135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另付原结算利息36000元。第二份借据借款本息合计330386元。三、上述一、二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刘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4元,减半收取5037元,由原告刘俊芳负担1139元,被告安徽省神虹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6820864453
登记机关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城北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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