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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玉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2107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12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魁、王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罚息(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利息合计3740.11元;2017年1月21日起罚息,以借款本9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罚息利率15.9414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玉宝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被告梁魁、王琪、张玉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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