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2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1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3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4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被告汪吉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