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宣威市鸿洋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1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曲中民初字第338号 |
案号 |
(2018)云03执恢1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宣威市鸿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人民币702714.56元,以及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开支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4.35万元。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对被告宣威市鸿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原煤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在拍卖、变卖被告宣威市鸿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原煤后仍不足以清偿前述第一项债务时,被告宣威市龙潭镇小荒岔煤矿、陶柏章、赵凤仙、陶宗佐对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尹琼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77元,由被告宣威市鸿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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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柏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381597107678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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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向阳街4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