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9********1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9民初2084号 |
案号 |
(2020)鲁1329执1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怀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张丽丽、张金华、张荣明、张皓、徐敏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