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新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300********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01民初3618号 |
案号 |
(2018)新2301执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昌吉市创兴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新民共同偿还原告张学礼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昌吉市创兴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新民向原告张学礼支付违约金41425元(自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昌吉市创兴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新民向原告张学礼支付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款项,被告昌吉市创兴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连新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逾期给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207元,由原告负担793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