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4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603民初4643号 |
案号 |
(2017)皖0603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团结、高丽、淮北康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爱平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5月2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7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740元,均由被告王团结、高丽、淮北康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