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5民初5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贷款利率按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款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计息截止2019年10月27日暂计15334.52元,2019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魏云冰应对被告陈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保证责任。被告魏云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计716.5元,由被告陈赟、魏云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