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镇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5民初270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3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镇茂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东鹏借款人民币本金61,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镇茂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东鹏合伙利润分成款人民币5,100元。三、被告许镇茂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东鹏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计1,051元,由原告周东鹏负担50元,被告许镇茂负担1,0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