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颖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5民初475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颖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木章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木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02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陈颖峰负担1702元。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