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传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1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5民初344号 |
案号 |
(2020)闽0925执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传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魏木清借款2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被告黄传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