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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传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1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5民初344号
案号
(2020)闽0925执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传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魏木清借款2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被告黄传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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