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62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983民初4331号 |
案号 |
(2018)鲁0983执1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元海保证金200000元;二、被告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元海经济损失(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50%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元海对被告闫苹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元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山东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时间 |
2018-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夏春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2326201347J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火车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