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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成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2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602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7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成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海英借款本金285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元,由被告赵成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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