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樊军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4********42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723民初1112号 |
案号 |
(2020)鲁1723执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樊军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刚磊借款32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樊军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