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39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红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美琴借款20万元,支付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9000元,从2017年11月27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赵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杨红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