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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22民初392号
案号
(2020)豫0522执1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红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美琴借款20万元,支付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9000元,从2017年11月27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赵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杨红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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