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和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2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5673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杜和平、杜付平、刘玉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玉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共计249787.11元,履行时扣除张万兴已付的6500元;二、张万兴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李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由李玉生负担267元,杜和平、杜付平、刘玉魁、张万兴负担50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