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文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3339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曹文峰、张志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曹建军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执行费共计25,850元;二、驳回曹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由曹文峰、张志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