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35********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185号 |
案号 |
(2017)冀0502执恢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谭向荣借款本金3 400 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邢台市鑫海大酒店、马延军、李梅英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 00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时间 |
2018-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