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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235********4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185号
案号
(2017)冀0502执恢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谭向荣借款本金3 400 000元及自2015年3月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邢台市鑫海大酒店、马延军、李梅英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 00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8-31
发布时间
2018-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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