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3********3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23民初2703号 |
案号 |
(2020)鲁0923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桂垒、王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795.2元、利息31096.89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28日,其后以48795.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于海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于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桂垒、王晓丽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陆粉粉的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