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03********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01民初4878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新疆华洋商业管理公司联销合同书》;二、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1031266元;三、被告孙键对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00000元;五、驳回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24元,由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孙键负担46250元,由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达美纵横商贸有限公司、孙键负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3-07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