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403民初372号 |
案号 |
(2020)黔0403执恢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和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马和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3500000元为本金,分二段计算:1、按月利率16.00‰,从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2、按月利率16.00‰的基础上上浮50%的利率,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马和芹已向原告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利息266000元,在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义务时扣除。 四、被告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和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和芹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常吕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3750153524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头桥(南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