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鑫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6207********4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725民初425号 |
案号 |
(2018)甘0725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肃鑫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王化长人工费171400元,限于2018年5月30日前付85700元,2018年8月30日前付85700元;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调解书特设督促、担保履行条款如下:若被告甘肃鑫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应另行向原告王化长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8.6%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1月16日双方结算之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利息为23267.12元;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利息为3850.54元;若逾期,之后的利息按照实际欠款数额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原告王化长可就本调解书涉及的给付义务连同本项所述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甘肃鑫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及拒不履行调解书的其他法律后果。如被告甘肃鑫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及时履行本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则本督促、担保履行条款不再执行。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甘肃鑫铭物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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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金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72558593048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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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华谊小区内二层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