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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5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926民初41号判决书
案号
(2016)新2926执1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拜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赵正雷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于2014年3月12日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第三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正雷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支付的利息损失27351.68元;三、反诉被告赵正雷支付反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借款本金192561.81元;四、反诉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律师代理费6400元;上述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五、驳回反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483.79元,减半收取241.9元,由第三人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353.84元,减半收取2176.92元,由反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县支行承担38.91元,由反诉被告新疆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138.0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6-12-15
发布时间
2017-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冬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926595931671R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世纪新城1号楼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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